第一条:二四二大队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《安全生产法》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,坚持“管生产必须兼顾安全”的原则。
第二条:大队长为大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,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,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。
第三条: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对大队长负责,对国家劳动保护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负主管领导责任。
第四条:安全生产职能科(室)科长对本科室职责的落实负直接领导责任,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,对主管副大队长负责。
第五条:安全生产职能科(室)的副科长和科员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具体分管的工作负责,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,对科长负责。
第六条:队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
第七条: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(兼)职安全员,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,对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。
第八条:大队机关各部门行政正职(包括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)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第九条:大队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负监督责任。
第十条:职工有下列义务和权利
一、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法规、规定,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二、发现事故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处理,并及时报告领导。
三、制止违章作业,拒绝接受违章指挥。
四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、培训和健康检查。
五、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。
六、依法享受工伤和职业病福利保险待遇。
七、对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的权利;对于工伤和职业病的处理有异议时,有越级提出申诉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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